【法规】民法典第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和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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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0日 亚搏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岀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在亲属当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亲属;上述亲属在一起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民法典对亲属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我的亲属立法始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此后通过1953年全范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崩溃,新婚姻家庭制度迅速建立起,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婚姻自由男女等观念深入人心。1980年9月10日修改的婚姻法,使我的亲属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修改的目的,是将婚姻法调整的重点由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2001年仅对婚姻法进行了范围的修改,在有限的程度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夫妻同财的范围,确认婚前财归个人所有,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增加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婚姻法及其他亲属法规范存在缺陷和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法无法概括亲属法律的全部内容。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的名称局限于调整婚姻关系,使本属于亲属法律内容的收养问题,由于婚姻法命名的不适当,在立法时又使用了收养法的名称,本应是婚姻法下属的一个法律与婚姻法成了相并列的法律,损害了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性。

  2将亲属法律独立于民法之外。在婚姻法立法之初,就否认了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将婚姻法独立于民法之外,使之成为家立法一个独立的基本法。亲属法律与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同属于私法的范畴,使用同样的概念和同的法理,是一个完整的民法系统。将婚姻法与民法相分离,婚姻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割裂了民法的有机构成,破坏了民法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3将结婚离婚作为亲属法律的基本内容。婚姻制度确实是亲属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它不是亲属法律的全部。从历次婚姻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分析,尽管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一些亲属法律规范内容,但始终是将内容主要限定在结婚离婚上,规定的主要内容几乎都是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使亲属法律几乎变成了结婚离婚法。

  4缺乏亲属法律的详细规则,最主要的表现是,虽然也规定了一些亲属关系的规则,但很多重要的亲属制度诸如亲属的概念亲属的范围等都没有规定,使亲属法律的基本规则没有表现出;对于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如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只有若干简单的规定,缺乏具体内容,以至于在理论上和实践都不认可身份权;对一些重要的亲属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认领等都没有作出规定。我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亲属的种类,在条文所体现的亲属种类,只规定血亲和配偶为亲属,没有规定姻亲为亲属。

  本次编纂的民法典将亲属范围确定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个种类。民法典在本条明确规定了配偶是亲属范畴的一部分,配偶是亲属,而且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配偶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形成的亲属,是姻亲的基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止于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发生配偶的法定亲属权利和义,称为配偶权。

  民法典在本条规定了血亲是亲属范畴。血亲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的主要部分。血亲的内容应当是1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为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2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血亲包括尊亲属卑亲属和辈亲属。

  民法典在本条规定了姻亲是亲属范畴。姻亲是以婚姻为介而生的亲属,与配偶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我姻亲的种类分为三类1血亲的配偶,是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就夫方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上述这些均为亲属的常识性内容,不需深刻论述即可明白。

  关于亲属。民法典将亲属的范围明确予以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亲属。上述八种关系人相互之间为亲属。

  本次编纂的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进行了明确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亲属为家庭成员。我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以及其配偶组成。我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是亲属的一部分,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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