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二学民法——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024年06月20日 亚搏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为失踪人设置财代管人,结束失踪人财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并兼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40条的规定,宣告失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后没有任何消息生死不明的状况。例如,渔民出海打鱼,去而不返,生死未卜。

  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民法典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1根据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期间分别从其失去音讯战争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失去音讯战争结束之当日不算入。同时,此期间必须是持续不间断地满2年。

  2关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民法典第41条规定除了承袭原民法通则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的规定以外,还增列了自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规定,主要是为了应对战争期间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失踪和战争期间民失踪的不同情形。

  3民法典单列此条,解决了旧法重复规定的问题,使得民法典得以在第46条仅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同时也表明第41条为民法关于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宣告死亡等制度的相关时间计算。

  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法律上与被申请人有一定人身关系或财关系的人。

  1人身关系或财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关系的人。

  2利害关系人应向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提出申请,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提出申请。

  3法律没有对申请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限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申请。

  宣告失踪属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若公告期届满后该自然人依然下落不明,则法可作出判决,宣告其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代管人。

  1.财代管人的确定

  1人民法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后,应为其指定财代管人。

  2根据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代管人的范围为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代管人的人。其,其他愿意担任财代管人的人既包括其他亲属朋友,也包括有关组织。

  3代管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其财代管人。确定代管人有争议的,可以由人民法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的原则在上述范围内指定。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或不宜作为代管人的,人民法也可以指定其他自然人或者有关组织为代管人。

  2.财代管人的职责

  财代管人在性质上为失踪人的代理人,其职责为代理失踪人管理财。民法典第43条将财代管人的职责扩充为以下三方面内容

  1代管人应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维护其财权益

  ①代管人的管理权限不仅包括保存行为如对财的维护和收益等和改良行为,还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

  ②代管人在对财进行保存和改良时,应尽到与管理自己财相同的注意义,而在进行必要的经营和处分时,代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

  ③代管人有权追索失踪人的债权。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人要求偿还债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代管人应从失踪人的财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代管人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3当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对宣告失踪人的财代管是一种无偿的行为,所以财代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较轻。

  3.财代管人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44条的规定,财代管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形

  1当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时,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变更财代管人。

  2当财代管人有正当理由时,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申请变更财代管人。

  人民法变更财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并报告财代管情况。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的规定,财代管人自行申请变更财代管人的,人民法比照特别程序审理;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的,人民法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按普通程序审理。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1.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人失踪事实的法律确认,一旦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认定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就丧失了事实根据。

  2.根据民法典第45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应指重新得到了失踪人的音讯,从而消除了其下落不明的状态。

  3.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即随之终止。代管人应交还其代管的财和收益,并汇报财管理详情,提交财收支账目。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及目的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目的

  宣告死亡是基于一种自然事实状态所作的法律推定,其目的不仅在于结束被宣告死亡者财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且还在于结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申请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4年,此为普通期限。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此为特别期限。

  3民法典第46条第2款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期限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法律上与被申请人有一定人身关系或财关系的人,包括被申请人的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关系的自然人和组织。例如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

  同时民法典第46条明确放弃了关于利害关系人须依顺序申请的解释意见,规定自然人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向法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没有申请人的顺序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公告期届满以后,该自然人依旧下落不明,人民法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注意对于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

  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人民法判决宣告某人死亡,若该人属于意外事件失踪,则应在判决书认定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或战争结束之日为该自然人死亡日期;如该人不属于意外事件失踪,则判决书无须认定该自然人死亡日期,此时,判决作出之日即被视为该人的死亡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在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居住地为心的活动范围内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

  2.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个人财转化为遗,继承开始,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民法典第51条第1句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3.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实际还生存在其它地方,其在当地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因其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并未死亡。

  民法典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

  1须有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事实。

  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与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相同,申请时同样没有顺序限制。

  3须由人民法依法定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效果

  死亡宣告一经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被认为自始未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继承也未发生过。根据民法典第51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将生如下法律效果

  1在财关系方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

  ①依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财;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归还,由利害关系人给予适当补偿。

  ③利害关系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它法律责任。

  2在婚姻关系方面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例外情形

  ①即便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②同时,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则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

  ③即使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也不自行恢复。如果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3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五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在法律条件上都要求有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而且都能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2.二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

  ①宣告失踪是对失踪事实在法律上的确认;

  ②宣告死亡则是对死亡事实在法律上的推定。

  2目的不同

  ①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②宣告死亡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要求的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①宣告失踪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②宣告死亡则要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4公告期不同

  ①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②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外,其余均为1年。

  5法律效果不同

  ①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仅发生为其设置财代管人的法律效果;

  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在以其原住所为心的活动范围内将发生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

  6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②对于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按照民法典第47条的规定,凡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应当宣告死亡。

  真题

  2016年专B判断分析题基于人权保护的需要,被宣告死亡的人一旦重新出现,只要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得立即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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